一、案例摘要
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因房屋买卖产生纠纷,双方约定了《商品房认购书》解除的条件,在当事人符合约定解除条件并向被告行使解除权时,对方当事人违反双方的约定拒绝履行合同解除后的义务,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当事人为维护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例事实及处理情况
1、案例事实
原告张女士于2020年3月21日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认购被告所有的4栋2单元1106室商品房,原、被告就原告付款金额达到《认购书》所确认的房屋总价款项30%以上的,原告享有无理由解除《认购书》的权利,《认购书》解除的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退回原告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的事项达成一致协议。认购书签订后被告如约履行了《认购书》所确定的30%以上的付款义务。后原告向被告行使解除《认购书》的权利并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房屋款项时,遭被告拒绝。
2、案例处理情况
首先,接受当事人张女士的委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了解其诉求,并确认其诉求为解除双方已经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并要求开发商及时足额返还已经支付的房屋款项。其次,审查当事人现有的证据,关于其诉求,其目前能够提供的证据为《商品房认购书》,购房款支付明细,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商品房认购书》只有复印件无原件,原件在开发商处并且拒绝给到当事人;购房款支付明细能够证明当事人张女士支付的款项已经达到房屋款项的30%以上;张女士提供的和对方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开发商向其承诺付款金额达到房屋款项的30%以上的,享有无理由退房的权利,在当事人符合条件并向开发商提出退房退款申请时,开发商应当将当事人支付的购房款本金足额退还给当事人,在当事人符合条件向开发商提出申请时,明确遭到开发商的拒绝,开发商确系违约的事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基本充分,但《认购书》无证据原件,向当事人释明了本案的风险,并向其确认了调解意向。最后,接受委托之后,及时准备立案材料向法院申请立案,立案之后经与调解法官、对方当事人以及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签订了调解书,目前当事人已经拿到款项,对结果表示满意。
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王彦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