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位张先生到萧山区宁围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咨询法律问题:近年来,他一直在帮忙照料一位与其没有亲属关系的孤寡老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去年,老人去世了。老人临终前写下了一份遗嘱,载明老人去世后遗留下来的一套房屋由张先生继承。
近日,张先生凭借老人留下的遗嘱和相关房屋产权证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却遭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拒绝,理由是张先生提供的材料没法证明遗嘱的效力。张先生是否有权继承老人遗留的房屋?其又应该怎么做?
律师说法
本案中张先生之所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遭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拒绝是因为其无充足的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那么,如何才能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且能得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认可?
途径一、将遗嘱做公证。被继承人去世后再将遗嘱公证,流程和材料要求较老人在世时亲自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的要求高,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遗嘱是老人在神志清楚的情况下书写的遗嘱(例如:提供老人起草遗嘱时的视频等材料),且遗嘱的起草需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和流程。
途径二、起诉。本案中张先生并非去世老人的法定继承人,其继承老人的遗产是通过遗赠的方式发生的。鉴于本案中老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张先生无法通过起诉老人的法定继承人来提起诉讼,那么如何
确定本案中的被告是本案起诉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民法典》中设置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在发生遗产继承纠纷时如无其它继承人的,可将遗产管理人列为被告。那么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是第二个要解决的问题。可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来确定遗产管理人,申请人是继承人张先生,被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在确定好遗产管理人后再起诉遗赠纠纷(张先生作为原告,遗产管理人作为被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由张先生继承。法院确认由张先生继承老人留下来的房屋后,张先生便可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