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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盗窃案

2021-06-15 10: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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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摘要

    2020年12月-1月,犯罪嫌疑人黄某蒲某伙同黄某,由黄某开车接送,蒲某实施盗窃的方式侵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2021年1月,黄某因盗窃罪被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抓获归案,于2021年2月7日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经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检察院于2021年2月9日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最终于2021年4月7日公安分局经查明无法证实黄某的犯罪行为,下达终止侦查决定书。

案例事实及处理情况

1、2020年12月-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蒲某伙同黄某,由黄某开车接送,蒲某实施盗窃的方式侵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公安机关指控盗窃次数4次,经鉴定涉案金额达2万余元,犯罪嫌疑人黄某系从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涉嫌盗窃罪。

2、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黄某,核实了案件情况及其认罪态度、退赃意愿,于2021年2月3日向某派出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与承办民警进行沟通,承办民警认为可能还有其他同案犯在逃,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于2021年2月4日出具的《不予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本案于2021年2月7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因当时已临近过年,希望在年前能对当事人进行取保候审,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后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明确当事人的实际参与情况及认罪态度、退赃意愿,检察院于2021年2月9日下达《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后辩护人对此案进一步跟进,就案件事实与承办民警多次沟通,2021年4月7日,公安机关下达终止侦查决定书。

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李寒峰律师、方昱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