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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危险驾驶罪案

2021-06-15 10: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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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摘要

徐某酒后驾车被交警查处并已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徐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同意认罪认罚。但是,检察院认为徐某涉嫌逃避查处,出具的量刑意见中对徐某不予缓刑。

徐某认为其并不存在逃避查处的行为,故向律师寻求帮助。最终,经过各方共同努力,法院认可律师意见,判处徐某适用缓刑。

案例事实及处理情况

1、案例事实

检察院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2019 年 9 月 26 日 23 时许,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苏*小型普通客车,沿杭州市萧山区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某地附件时,遇民警设卡查酒驾,其驾车逃跑,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 87.2mg/100ml。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但辩称当时没有驾车逃跑。辩护人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进入了审判阶段,并且徐某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的量刑意见是拘役1个月,不予缓刑。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开始执行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简称《会议纪要》)中规定的不得适用缓刑的八大从重情节之一的第(6)种情节“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者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辩护人向法院申请了办案民警出庭作证,还原了案件的客观事实。徐某在距离卡点 20-30 米处右转弯,以 5-10km/h 的速度行驶了 30-40 米的距离,其周边并未设置限制通行的指示牌或者有交通管制人员在管控车辆通行,故徐某未能确定前方是否在查处酒驾,同时也尚未处于被查处时的状态。同时,徐某驾车离开原有行驶路线,进入附近废弃的工地后,在工地入口随即熄火停车,待被交警发现后也积极配合交警查处酒驾,并未有逃避查处的行为。上述情况,在庭审时已有办案民警的证词予以确认,说明徐某未有逃避查处或者抗拒检查的行为。

辩护人认为徐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因其尚未处于“被查处时”的状态,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第(6)中情节,根据上述《会议纪要》针对血液酒精含量在 170mg/100ml 以下,无八种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结合 2018 年浙江省的数据,有超过 70 个以上的醉酒驾车案件,由于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所以,对本案徐某免于刑事处罚在司法实践上也存在可能。即使不能免于处罚,但是不存在不适用缓刑的理由。

2、案例处理情况

辩护人在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进入了审判阶段。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但是检察院给出量刑建议为实刑。经被告人同意后,辩护人为其辩护,在审判阶段,提出放弃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最终,法院的判决徐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

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 周培敏律师、屠迪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