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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不是保护原告的“无理”要求

2021-09-16 12: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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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摘要

该案件是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Z先生在主张自己的诉请时用了24%的利息,以及转账金额比借条金额少了几千块钱。

二、案例事实及处理情况

1、案例事实

Z先生的与Y先生双方是朋友,从2019年2月24日通过转账的方式张先生向闫先生转账134000元,并且让闫先生出具了140000的借条,并且在借条中约定借期为一年,还款时间为2020年2月24日,借条中并未约定期间利息和逾期利息。仅在微信中有部分还利息的转账记录。原告是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照月两分计息从2019年2月24日至起诉之日2021年5月11日,共165200元整);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案例处理情况

2021年5月14日调解员接收杭州市萧山区法院委派的调解后,多次和原告Z先生以及被告Y先生进行电话沟通。原告Z先生一开始并不肯让利息和本金。被告Y先生也将支付利息的转账记录给了调解员,但是并没有对本金的归还给出有效的调解方案。调解人员通过Z先生以及Y先生的事实情况初略的给出了还款建议。Z先生又因还款金额、利息以及还款期限向调解员提异议。Y先生认可还款金额以及利息、利率但因分期还款期限太短向调解员提出了异议。调解员就Z先生的异议多次去电话向其分析诉讼中其可能碰到的法律风险,向其普法并且称,司法是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不是保护原告的“无理”要求,经过劝说最后Z先生同意扣除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以及给予Y先生少量时间的免息期并按民间借贷现行司法解释最高利率LPR的4倍计算利息。调解员也就Y先生的异议以Z先生已退了一步给其免息还款时间以及诉讼可能由被告承担律师费为由劝说Y先生。双方在电话中打成初步协议。

后,调解员进行邀约当面沟通,对电话中初步达成的协议细化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金额。2021年6月4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Y先生支付Z先生借款本金117168元,分5个月付清,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24000元;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24000元,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24000元;2021年9月31日前支付24000元,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21168元;

(2)若Y先生按上述期限足额及时支付的,则Z先生放弃逾期利息诉讼请求;若Y先生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及时支付的,则全部未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Z先生可就未付款项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5.4%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3)Z先生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此次民间借贷纠纷在一波三折的调解经过下,2021年6月4日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与2021年6月10日向萧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调解员在整个调解过程中,运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纠纷双方分析法律关系,归纳争议焦点,最终在多次沟通调解后,达成了一致协议,既帮助当事人节省了诉讼的费用,也减少了诉累,更是节省了司法资源,此次民间借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