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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纠纷诉前调 小微企业获“新生”

2021-09-16 12: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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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6日,经多方努力,区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再次成功调解了一起金融纠纷,该案于2021年8月16日经萧山区人民法院分流正式委派至区金调委,调解正式开始,案件提交单位“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支行”,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5日,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支行与胡某签订了《某某银行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胡某向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支行贷款220万元用于自雇人士经营用途,贷款期限自2020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15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4.3%,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的150%。还款方式为每月1日支付上月贷款利息,但首次还息日为次月1日,每年7月1日支付当年应还本金。同一天,双方签订《某某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胡某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小区丹香苑X幢X单元X室的不动产[不动产产权证号:浙(2017)杭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为其债务向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是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2020年7月15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浙(2020) 杭州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XXX号。

但截至2021年7月26日胡某没有按约归本付息。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支行向胡某发送《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通知胡某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胡某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清偿债务。但胡某未履行债务清偿责任。截止至2021年9月14日,此前到期贷款款项已全部结清。

调解流程

该案上传完毕后,区金调委立即组织调解员对案情进行研讨,并联系当事人了解双方调解意愿。经过前期多次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了人民调解的优势,并表示希望通过调解方式尽快解决纠纷的积极意愿。

胡某表示拖欠欠款银行是由于受近几年经济下行的压力影响,经营周转资金出现困难,并非故意,为尽快解决扭转经营困难的局面,不得以延缓还款,其正在积极筹措资金。而银行则表示,只要他们还清逾期欠款,愿意进行调解。

调解员归纳双矛盾焦点认为,当事人双方对借款金额及利息无异议,关键分歧在贷款延期时间上。并且,胡某是否有足够的时间筹措资金还款还关系着一个小企业的生死存亡。本着人民调解互谅、互让的原则,调解员建议银行从支持小微企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胡某积极筹措资金还款的情节以及胡某之前还款情况;同时目前杭州法拍房实行限购以来,法拍房的价格不一定理想,对双方都不利;而且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一般也要几个月才能结案,且对方一直逃避法律文书送达,继续走诉讼程序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最终银行答应胡某延期还款的请求。

调解成功:签订调解协议

2021年9月6日,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支行、被告胡某现场调解,经最终协商确认,调解协议如下:1.胡某归还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支行借款本金2199997.67元并支付2021年9月6日前结欠的利息7646.83元、罚息14210.33元及上述以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45%计算的罚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33000元。上述款项胡某于2021年9月底前归还98000元,2021年10月31日前归还902000元,剩余款项于2021年11月底前还清;2.若胡某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第一项的约定足额履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支行可就上述款项中的未履行部分经司法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胡某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小区丹香苑X幢X单元X室的不动产[不动产产权证号:浙(2017)杭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过调解,纠纷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后,可就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使得调解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更加有效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若当事人一方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则可依法就协议书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再提起诉讼,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