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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三方异地线上调解案例

2022-04-24 09: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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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6日,杭州市萧山区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成功调解了一金融纠纷,该案于20211231日正式委派至律师调解员因双方意见存在冲突,调解进度缓慢,经过长期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91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朱佳红在线签订编号为8022020190000676号的《在线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1、原告向被告朱佳红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300000元;2、额度使用期限自201918日至202217日;3、合同为可循环借款合同,被告朱佳红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但在该期限内任一时点上的借款借据为准;4、借款利息计算采用固定利率,按月利率5.739583‰执行,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5、借款发放与还款账户为62309101990309812586、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逾期贷款金额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清偿逾期本息为止。未按期偿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7、被告朱佳红明确需亲自通过原告提供的电子渠道向原告提出贷款申请,被告朱佳红认可使用原告电子渠道的身份认证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卡/账号、用户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密码、短信验证码、数字证书等)通过的一切操作均视为被告朱佳红本人操作,上述操作产生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属于有效凭证。被告朱佳红电子确认的交易凭证以及依据交易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和借款提取、还款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为盖章交易的有效凭证;8、被告朱佳红阅读合同并点击已阅读并接受的选项后,即视为接受合同约定。9、被告朱佳红应当承担原告为此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合同另对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等进行了约定。第二被告唐卫强于201918日为涉案借款签订《保证函》,承诺同意为被告朱佳红自201918日至202317日期间在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山支行最高融资本金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调解流程

该案上传完毕后杭州市萧山区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立即与原被告展开联系在欠款问题上,双方并没有较大争议,但在如何还款方面,双方意见却出现了分歧。一开始,被告朱佳红对于所有原告还款要求,均予以认同,并承诺在2月底前还款,但是在联系第二被告唐卫强时,唐卫强提出希望减免罚息,并延长还款时间的要求。调解员依据被告要求,与原告沟通,原告最初并不同意让步,后经协商,鉴于在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无权限对罚息进行调整,最终对于还款期限予以让步,同意被告在3月底之前还款。

调解成功:签订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在双方对于协议内容已经确定后,因三方处在不同地区,仅能通过线上进行签字。本以为能快速解决的事情,未成想却是卡在了这一步。调解员在odr上传《调解申请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协议》后,被告双方均迟迟不予签字,且多次沟通,被告不是无人接听,就是接听后承诺签字但仍拖延不予签字,截至126日,二被告才在调解员的催告下予以签字。因临近过年,双方的司法确认无法顺利进行。年后,调解员再次联系原被告签订司法确认申请书,为避免被告不予签字,调解员在联系被告时,在电话在线时,线上指导被告予以签字确认。最终三方达成诉前调确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