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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诉个人连带担保金融借款调解案例

2022-04-24 09: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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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6日,经多方努力杭州市萧山区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再次成功调解了一件金融纠纷,该案于2022年1月12日正式委派至律师调解员调解正式开始,案件提交单位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湾支行”,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6日,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湾支行与赵建华、叶建丰签订《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由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湾支行向赵建华提供人民币借款,借款金额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在上述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利率根据借款发放之日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上浮40%确定。叶建丰为赵建华在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湾支行处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第三条约定,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合同第十条定,如借款人未按期归还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当日,原告依约向赵建华发放贷款20万元,但因赵建华叶建丰未按约偿还借款,方为此产生纠纷。

调解流程

该案上传完毕后杭州市萧山区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立即与原被告展开联系在欠款事实问题上,各方没有较争议,且被告赵建华确实有还款意愿,但被告的履行能力没有那么强。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律师调解员积极与原告代理人沟通,分别对还款期限、还款利息、逾期利息、每期还款金额等还款条件予以商谈,在律师调解员阐述利弊后,该代理人也表示理解,愿意积极配合调解,故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湾支行与赵建华就还款时间及金额初步达成调解意愿。

本以为此次调解可以就此结束,但调解员联系担保人叶建丰确认调解情况时,出现了新困难。叶建丰一再强调借款为赵建华实际使用,自己不负有偿借款的义务,担心自己签署调解协议被追究责任无法向赵建华追回款项。针对叶建丰的顾虑,调解员在仔细查看三方签订《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向其详细阐述了其作为连带担保人的义务,并普及了对于连带担保人权利的法律规定,叶建丰因此理解了应承担的责任,且知晓自己享有的追偿权。

调解成功:签订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三方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处理签署了《调解申请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如下:一、赵建华偿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湾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32564.34元(包括期内利息8099.67元、期内利息复利1099.17元、逾期利息23365.5元)(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0日),并支付以拖欠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9.99%计算的罚息。上述款项支付方式为:赵建华在2022年1月31日前偿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湾支行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32564.34元;2022年2月20日前偿还本金2万元;2022年3月20日前偿还本金2万元;2022年4月20日前偿还本金2万元;2022年5月20日前偿还本金2万元,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罚息于2021年6月20日前结清。二、如赵建华未按期足额履行前述任一期付款义务则未履行款项视为全部到期,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湾支行可对全部未履行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叶建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21月26日,本案的司法确认手续完成,本案正式调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