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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诉个人抵押担保借款纠纷调解案例

2022-04-24 09: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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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22日,经多方努力,杭州市萧山区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再次成功调解了一件金融纠纷,该案于2022年318日正式委派至律师调解员,调解正式开始,案件提交单位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楼云峰之间系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楼昊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21年1月15日,楼云峰与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号:萧农商银(微贷高新)借字第8021120210002425号】,约定:楼云峰向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借款人民币68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借款年利率为7.5%。同日,楼昊翔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编号:萧农商银(微贷高新2021)81004054887号】,同意为楼云峰自2021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14日期间在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最高融资本金68万元及本金利息(含利息、罚息、复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当日,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依约向楼云峰发放贷款68万元。2019年1月25日,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楼云峰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号:萧农商银(微贷高新)最抵字第8021320190000759号】,合同约定:楼云峰同意以其所有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闸弄口新村58幢4单元502室的不动产为其在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处提供14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期限自2019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24日。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垫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付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现贷款已到期,主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均未按约偿付贷款本息,已构成严重违约,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依照合同约定向其主张权利。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共同还款承诺书、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利息清单为证。

调解流程

在收到该申请后,杭州市萧山区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在认真仔细研究案卷之后,形成初步调解策略,然后立即与被申请人展开联系。在与被申请人联系过程中,作为主贷人的楼云峰对欠款事实没有争议,且表示愿意在本月底还款,但现在人在深圳谈业务,因为疫情防控尚在隔离观察之中,不能来法院办理。而共同还款人楼昊翔系楼云峰的儿子,其表示同意其父亲楼云峰的决定。基于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调解员主动与法院、申请人进行联系,协调利用线上微法院签字,最终各方均同意上述的调解方案,也愿意使用微法院线上签字。

调解成功:签订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20223月22日,申请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被申请人楼云峰、楼昊翔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处理签署了《调解申请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如下:一、楼云峰于2022年3月31日前归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借款本金680000元、利息3541.67元、罚息7486.84元、复利40.95元(暂计算至2022年2月20日),并支付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25%计算的罚息(以结欠本金680000元为计算基数)、复利(以截至2022年2月20日的结欠利息3541.67元为计算基数)(以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以年利率24%为限);二、楼昊翔对上述第一项中楼云峰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对楼云峰抵押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闸弄口新村58幢4单元502室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杭江国用(2009)第018071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09762076号】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签字完成后,法院安排了司法确认手续,并于当日送达裁定书,本案正式调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