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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纷争心力交瘁,愿一纸协议彼此成全

2022-05-30 12: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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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系河南人,早年父母双,孤身一人在萧山打工,在一次偶然的饭局上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陈某某,陈某某系萧山本地人,与王某认识的时候,家里正赶上拆迁,考虑到政府的利好政策,双方还没认识多久,就于2015年8月15日草率的结了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总是因为生活习惯等极其琐碎的事情争吵不休,虽然在一起多年,两人并没有一儿半女,陈某某所在的社区对这小两口的情况也是十分了解,并曾组织多次调解,但收效甚微。在一次剧烈的争吵后,陈某某从家里搬离,两人正式分居。

2021年7月份陈某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被驳回。2022年3月份陈某某再次向萧山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调解过程

接到法院委派的案件后,调解员仔细了解了案件相关情况,并首先跟王某进行了电话沟通,王某在接到调解员的电话后,十分不耐烦,也不想多说任何一句话,听得出王某很平静也很冷漠。已经经历过太多调解,王某似乎对调解都感到免疫了,还没等调解员说完,就拒绝了调解,希望直接移走开庭。

但调解员并没有放弃,很耐心的跟王某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沟通,最后王某同意最后过来谈一次。

调解时间如约而至,双方也都准时出现在了调解室,跟其他调解不同的是,两个人没有争吵,更没有交流,调解现场的空气都感觉要凝固了,在调解员看来,两个人早已形同陌路,可是王某还是平静的说着:我们感情很好,我不会离婚的。

考虑到王某可能由难言之隐,调解员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方式,耐心的倾听王某的讲述,沟通中,调解员了解到,王某也明知离婚是自由的,在陈某某的坚持下,她的婚姻肯定是要走到尽头的。可是就好像心里总有一口气,为了拆迁而结婚,拿到了好处又离婚,她始终气不过,明白了王某的真实想法后,调解员转变了调解思路,以调解离婚为中心,最大程度的保护王某的合法权益。

在与陈某某沟通过后,陈某某也同意将分家析产在此案中一并进行处理,并愿意作出适当让步,调解员也从拆迁协议及政策、法律层面跟王某进行了讲解,阐明了离婚是自由的,以及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的规则、作出离婚判决的依据等。在调解员的耐心沟通下,王某也开始接受离婚的现实,并希望调解员可以帮她争取更多的财产上的利益。

经过与陈某某及家人的多次沟通,陈某某及家人最终同意将90平的安置房归王某所有,可是需要王某自行支付差价10万元并一次性支付给陈某某的姐姐,虽然这个方案对王某来说已经算是可以,但是月收入很低的王某虽然工作多年,却无任何存款,家里父母双亡,只有姑姑愿意借钱,也一时拿不出这么多。

调解员再次与陈某某的家人进行沟通,考虑到王某的实际情况以及多次的诉讼经历,陈某某也想尽快解决这场纷争,回归正常生活,最终双方达成了分期支付的调解协议。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

从上午调到晚上,从调解开始的两个人到调解最后一家人全部到场,这场持续了两年的纷争终于画上了句号。

 

调解结果

虽然调解结束了,但是考虑到王某的心理变化,调解员与王某再次进行了电话联系,从声音上听得出,王某最近轻松了很多,也有了新的生活动力,王某也对调解员的帮助表示了感谢。

案例点评

调解的过程中往往出现多个争议焦点,有时候新的争议焦点的产生甚至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调解走向,调解员作为既要做旁观者也要做亲历者,走到案件的核心中,多角度看问题,抓住争议焦点,逐个击破,从而能真真正正的解决当事人的纠纷。

调解过程中,让调解员印象深刻的是陈某某的一个“天真的问题”,他说,电视剧里曾经演过,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是不是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了呢?

嗯,是的!这种观点只存在于电视剧。陈某某的说法肯定是不对的,是对法律规定的一种误解。

离婚只有两种形式,要么协议离婚,双方自行协商,后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要么诉讼离婚,调解或者判决离婚。

对于分居满两年的事实,首先需要确认分居的原因,是因为感情不合还是因为工作性质等?其次所有的离婚必须走法定程序,不会因为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而自动离婚。

那如何证明双方分居的事实呢?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