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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金原创|试用期干了三天被辞退,有没有赔偿?

2020-09-04 2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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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金原创|试用期干了三天被辞退,有没有赔偿?

案例实景 

小佳于2020年2月26日收到浙江某公司录用通知书,并按照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于3月30日入职公司,试用期工资约定为6500元每月,小佳在职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3月31日、4月1日。在试用期期间,小佳工作认真负责,按时上下班。4月1日下午,该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对小佳说她不合适公司的工作氛围,要求小佳签署离职协议书,强制把小佳辞退。该公司极不负责任的辞退行为,给小佳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法律分析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其行为同样构成《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上述的规定,公司在试用期将小佳辞退,用人单位除了应该结清小佳的出勤工资外,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最终,在律师的指导和谈判协助下,该公司向小佳支付了试用期半个月工资3200元作为补偿金。 

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袁亚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