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资讯

联系我们

办公电话1:0571-82719990
办公电话2:0571-82707773

快速搜索

诉讼主体不适格,须及时纠正

2022-05-30 12:11:46
715

纠纷简介:

王某因家中自建房需要安装空调一台,遂委托朋友敖某向H公司购买电梯。敖某代王某与H公司签订《电(扶)梯设备买卖合同》,并支付了78100元货款。H公司在收到货款后,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发货,经敖某多次催货,H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将敖某电话拉黑,拒绝发货,导致《电(扶)梯设备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为此,王某和敖某向法院起诉,要求H公司和陈某返还全部电梯款并支付30%的违约金。

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仔细认真审核,发现原被主体问题:本案中王某与敖某均作为原告主体,并且王某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敖某代理王某处理与H公司、陈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主体方面,王某和敖某起诉了H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调解员遂与王某、敖某沟通:

1.《电(扶)梯设备买卖合同》列明需方为王某,虽由敖某签字,但是敖某系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与H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的是王某,而非敖某,敖某系不适格原告主体。

2.敖某的委托代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敖某可以代理王某签订合同,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敖某不符合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无法代理王某处理民事诉讼案件。

3.王某和敖某认为陈某是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收取了78100元的货款并拒绝发货,所以起诉陈某,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因此,H公司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

经多次沟通,王某、敖某撤回起诉,重新诉讼。后调解员与H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沟通电梯买卖事宜,陈某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希望分期返还78100元货款,不愿意支付违约金。调解员向陈某介绍调解和判决的不同,并解释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但是陈某仍然拒绝承担违约金,案件陷入僵局。后调解员向王某、敖某了解与H公司和陈某的关系,在得知敖某与H公司另有合作后,建议王某以此作为突破口,请敖某与陈某沟通。后经双方协商后,H公司同意支付9900元违约金,王某也认可。

调解结果:

    王某与H公司通过浙江解纷码,签署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合理合情、高效解决本次纠纷。调解前,调解员要审核起诉材料,避免出现诉讼问题,给当事人及法院带来麻烦;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在案件陷入僵局时灵活运用人际关系,突破被申请人的防线,快速解决双方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