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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应用

2020-06-01 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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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债权人将承担败诉的风险。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使用的时效,民间借贷案件适用的即为一般诉讼时效,其诉讼时效期间自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间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但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调整为三年,即2017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民间借贷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在这之前发生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分享:

2014年2月5日高某向冯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高某借到冯某34000元,将于2015年2月5日前还清。借条出具以后,高某一直未还款,冯某遂将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高某归还借款3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高某主张借条出具后,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还款,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认为借条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2月5日前还款,被告未按约还款,故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5年2月5日开始计算,届满日为2017年2月4日。原告主张一直向被告催讨要求还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事由。故原告本次起诉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丧失胜诉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件就是最常见的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因无法证明自己在这期间主张过债权而败诉的情形。但是诉讼时效期间并非一成不变,它会因法定事由而发生中止或中断。

《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民法总则》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要积极主张自己的债权,并留下主张债权的痕迹,即证据。常见的如电话录音、短信微信等平台聊天记录、邮件、起诉或者仲裁的受理通知等证据材料,都可以证明因债权人主张债权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的法律后果。如果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只要债务人作出承诺自愿履行债务的,则债务人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 左罗(2020年6月1日)